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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校园设施和秩序安全第二十二条 校舍的管理和监控: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加固、翻新、拆建。第二十三条 消防和用电安全的管理:防火重点场所要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通道的通畅;密切注意对电源、电器、电网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问题引发的事故。第二十四条 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要坚持学校封闭管理制度,实行外来人员进出由开门者负责制度(凡开门不锁或放进人员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每次扣0.1分,教职工家属出现此类事件计入教职工考核)。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学校行政人员应轮流值班。校园内发生滋扰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第二十五条 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的,应报经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同意;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全、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立即将简要情况报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并在6小时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二十九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巫山县教育委员会。第三十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七章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巫山县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残废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巫山县教育委员会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它安全考核第三十二条 关于值周工作:1、行课期间,校门实施全日封闭制,学生入学、放学实施值班制。发现校门打开而无人值班者,每次扣0.05分;是教师或家属打开未锁者的,按“第二十四条”处理。2、学生集会下楼时应站在正对教学楼楼梯口的适当位置指挥学生安全下楼,每缺次扣0.05分。 3、学生集会时应站在学生前方,关注每一个学生;集会解散时应指挥学生成一路纵队安全离开集会地点。4、每天指挥学生上早自习前完成扫除,并在8:40-9:00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卫生检查、评比;每缺1次扣0.1分;学校领导经复查,检查评比未到位者,每次扣0.05分。5、每日进行路检,并做好记录,每缺或未到达指定区域一次扣0.1分。6、每周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健康教育,若缺,每次扣0.1分。7、每日8:40-9:00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周行政;缺查一次扣0.02分,有异常情况未报每次扣1分。第三十三条,关于班主任工作:1、学生做眼保健操、体操时由上一节课任课教师指挥并带队进入操场,提前离开班级学生者每次扣0.1分;其它学生集会下楼时由班主任负责带队进入指定地点。3、学生集会时应站或坐在学生后面1米内,关注每一个学生;集会解散时应指挥学生成一路纵队安全离开集会地点。学生集会期间无故离开操场者,每次扣0.01分。4、每天指挥学生上早自习前完成扫除,每延迟1次扣0.01分;经查,教室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扣分达2分及以上者,扣0.01分。5、周五按要求进行路检,并报告值周教师,每缺或未到达指定区域一次扣0.1分。6、每日8:40-9:00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核查,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报告值周行政;缺查一次扣0.01分,有异常情况未报每次扣0.5分。7、有班级偶发事件处理小组,若无,扣0.02分;各成员自己明确职责,经查,若未达到,扣0.01分;且进行成功演习者,加0.05分。8、及时处理涉及本班学生的学生及家长来访或偶发事件,严禁推诿或拖延,违者一次扣0.1分,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其它班级教师接到或遇到相应事件时,应先及时控制事态,然后及时移交相关教师或领导处理。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的师德、教学、出勤等安全工作由教导处按相关细则进行考核;生活教师和教师食堂、学生食堂炊事人员的安全工作由总务主任按相关细则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6年2月19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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