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丙方(中介):平安房产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自己座落在新建县 路 号 栋 单元 楼(总楼 层) 室,房型为 房 厅 厨 卫,建筑或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房屋 装修,房屋内配套设施有:
一同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出租已征得房屋共同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
二、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含配套设施)交付给乙方租用,到 年 月 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房屋仍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延长租赁期限须在合同到期15天之前与甲方协商。
三、出租房屋(含配套设施)每月租金定为 元,每 个月支付一次,本着先付后用的原则,本合同签订即日由乙方支付首租金 元给甲方,合同执行期内,每次租金 元,由乙方前期租金使用完毕的当日或之前交给甲方,如乙方推迟5天未按时交付租金,视为乙方退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押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当即开具收租赁据给乙方,房屋(含配套设施)租赁押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即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期满甲方验收后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四、在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费、卫生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用均由乙方及时实付给有关部门,房屋租赁交接前各项费用则归甲方支付。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交接房屋时,认真核实房屋内的配套设施及水电费、卫生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物业费等。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保持房屋原貌,如需装修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合同期满后乙方装修投入视为房屋组成部分,不另折价归甲方所有;乙方应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内配套设施,如有损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自行转租,转让或提前退租,否则视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出租房屋,并没收押金。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如有违法行为,自负其责。
六、若甲方或乙方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 天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否则违约方需双倍赔偿对方损失。如甲方或乙方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关系,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一个月租金。
七、房屋租赁中介佣金约定为 元,由乙方承担,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付给丙方。本合同签订后,丙方提供的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视同成功,甲、乙双方今后租赁关系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所收取的佣金也不再退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按手之日起生效,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事项: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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